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竞赛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China High School Biology Olympiad 简写 CHSBO),以下简称全国生物学联赛],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对外称中国生物学奥林匹克 (China National Biology Olympiad 简写CNBO),以下简称全国生物学竞赛]是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单位)、 国家教育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领导和支持下,由中国动物学会、中国植物学会联合主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生物学科竞赛活动。
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目的是为加强中学生物学教学,提高生物学教学水平;促进中学生生物学课外活动;向青少年普及生物学知识;提高青少年的生命科学素质;为参加国际生物学奥赛做准备。
第二条 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在现行中学教学大纲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和扩展。
第三条 全国生物学联赛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学生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联赛基础上选拔、组队参加全国生物学竞赛。参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竞赛委员会)由中国动物学会、中国植物学会共同组成。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由全国竞赛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各省分会(以下简称各省分会),每届向全国竞赛委员会报送分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各省分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①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监督考试,确保公平竞争。
②负责安排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物学联赛监考人员和评阅试卷人员。
③组织编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的竞赛资料。
④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和全国生物学竞赛资金的筹集。
⑤组织召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提高教学和考试质量的研讨会,担任全国竞赛委员会领导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会议的执行主席。
⑥受全国竞赛委员会的委派监督和观察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过程。
⑦积极配合省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⑧监督和评议全国竞赛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国动物学会和中国植物学会负责组织,并聘请有关专家、教授组成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命题小组,全国生物学联赛巡视组和全国生物学竞赛考评小组,负责选题、巡视和考评工作。
第五条? 在全国竞赛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承办全国竞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领导、全国竞赛委员会分会有关人员、地方动物学会、植物学会和当地有关方面组成应届的组织委员会(包括一名全国竞赛委员会的成员)、负责全国竞赛期间的竞赛条件、会务和经费筹备等。
第三章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每年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向各省分会发全国生物学联赛通知,同时报送中国科学 技术协会、国家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联赛理论考试时间为每年五月第二周的星期日上午9:00-11:00。
各省分会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的报名参赛工作。凡提前举办初赛,且参赛人数超过2000人的省份,按实际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的人数报名,实际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的人数不得少于500人,并需集中在一个地点考试。允许高一、高二学生参赛,高三学生禁止参赛。为了确保竞赛的保密性,县级(不含)以下不得设考点。全国生物联赛考生应编制考号,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全国竞赛委员会报考点数、每个考点参赛人数及参赛总人数。各省竞赛委员会可根据本省情况来确定是否组织初赛。
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的学生在统一时间于当地所设考场参加由全国竞赛委员会统一命题的理论考试,考试使用机读卡。试卷和机读卡由全国竞赛委员会统一印制、密封并通过机要通讯方式寄到各全国竞赛委员会各省分会。各省分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场的监考、阅卷工作,各省考场依据高考考场设置要求设置,每个考场设主、副监考各一人。在启封和阅卷过程中必须有省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人1人以上和省竞赛分会2人(含2人)以上在场。
第九条 凡提前举办过初赛且参赛人数超过2000人的省份,联赛一、二、三等奖名额按本省上限执行。未举办初赛的省份或初赛人数少于2000人的省份,联赛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占本省参赛考生总数的1%、5%和10%。其中一等奖人数为基础名额加奖励名额,基础名额为20。二、三等奖人数上限分别为100人和200人。
各省分会于考试结束后应尽快完成阅卷工作,阅卷工作应集中进行,省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和各省分会至少各有两人在场,对机读卡阅卷结果复核后,按四部分分别进行T-score计算(计算方法将在联赛注意事项中作具体说明),T值取四位小数,按T-score后总分排列名次,并在阅卷现场整理出前50名考生的机读卡封装,由省分会负责人在封条上签名并标注时间。
各省分会需将本省初赛、联赛情况写出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初赛的规模和举办情况;联赛的考场设置、试卷保管和阅卷等情况。报告需省分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各省分会阅卷结束后,将全部考生信息、机读阅卷的全部原始成绩、各项T值及T值总分的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发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同时将前50名考生机读卡和各省分会工作报告寄到全国竞赛委员会。全国竞赛委员会将对上报机读卡机读复核,然后向该省公布一等奖获奖名单,二三等奖获得者由各省分会按照各项T值后的成绩排序及评奖办法中的规定人数确定名单。其余试卷、机读卡封存一年以上以备全国竞赛委员会抽查。
第十一条 全国竞赛委员会将根据各省上一年全国竞赛和冬令营成绩等因素,确定联赛一等奖奖励名额,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上一年度在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学生所在省份进行名额奖励:每位获二等奖学生所在省增加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名额壹名,每位获一等奖学生所在省增加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名额贰名;
2).本年度入选出国代表队每位学生所在省增加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名额贰名;
3).承办本年度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的省份增加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名额贰名;
4).在各省本年度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原有名额(上限20名)的基础上,以上1-3条的奖励名额在本年度可累加。
第十二条 生物联赛分数应允许考生查阅,但需通过所在学校向各省分会提出申请,不受理个人查分申请。
第十三条 全国生物学联赛试卷版权归全国竞赛委员会所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复制和发表试卷及其中的试题。
第十四条 全国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学生,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文件规定具有免试推荐入高校资格,但需按各高校要求参加高校组织的文化测试及相关的考核。
第十五条 全国生物学联赛命题范围以高中生物学为基础,并有一定扩展,扩展的部分
可参考高校相关基础生物学课程的内容。试题难度大于高考、低于全国生物学竞赛试题。在理论试题中将设计一定比例的实验笔答题。试题共分为四部分,所占比例大致为:
1.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 25%
2.植物和动物的解剖、生理、组织和器官的结构与功能?? 30%
3.动物行为学、生态学 20%
4.遗传学与进化生物学、生物系统学 25%
第十六条 每年各省分会在1月10日前选送30-50题[限单选题(4或5选一)和多选题(4或5选多)],供全国竞赛委员会选用,最后在全国竞赛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命题考评小组选定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试题。
第四章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第十七条 各省分会负责组队参加全国生物学竞赛,每队包括队员4人、领队和教练各1人,队员须由本年度全国生物学联赛一等奖获得者中选拔产生,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参赛名单及材料。允许高一、高二学生参赛,但一个学生高中期间只可以参赛一次。
第十八条 每年8月在承办地举办全国生物学竞赛。全国生物学竞赛考试包括理论和实
验两部分,理论考试使用机读卡,也可有部分人工批改题目。实验考试包括植物学、动物学、生物化三部分,分设实验1、2、3、4四组,循环进行。理论与实验分数比例各占50%,并分别对理论总分和实验总分进行T-score计算,按T值后两项分相加后的总分排定学生奖项,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以实验分高者为先。
第十九条 全国生物学竞赛理论考试和实验考试允许查验分数,须由参赛学生的所在省代表队提出,由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委员代为查阅。
第二十条 全国生物学竞赛的试卷不公开,并且试卷版权归全国竞赛委员会所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复制和发表试卷及其中的试题。
第二十一条 全国生物学竞赛获奖比例为(参赛学生总数):一等奖20%,二等奖30%,三等奖50%。
第二十二条 全国生物学竞赛命题范围以竞赛大纲为主(已发),实验考试增加细胞生物学和生物化学内容。重点考查参赛学生的生物学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情况以及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考查学生的生物学基本实验技能,考查学生的创造性、科学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五章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冬令营、出国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全国生物学竞赛一等奖获得者可参加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冬令营,人数限制在18人,第十八名总成绩若出现并列,以实验分高者为先。允许高一、高二学生参加,但一个学生在高中期间只可以参加一次冬令营。全国竞赛委员会负责组织测试,从进入冬令营的选手中选出4名,作为代表参加国际生物奥赛的中国队队员。
第二十四条 冬令营选拔的规则:全国生物学竞赛总成绩占10%,冬令营理论考试成绩占35%,冬令营实验考试成绩占35%,冬令营面试成绩(包括英语部分)占20%。选拔出国参赛的学生,必须身心健康,能够承担艰巨的考试任务,同时须具有团队精神。
第二十五条 冬令营选拔赛的试卷不公开,并且试卷版权归全国竞赛委员会所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复制和发表试卷及其中的试题。
第二十六条 全国竞赛委员会负责完成每年参加国际生物奥赛中国队的组建,一般有领队 2人、观察员1-2人、队员4人,人选由全国竞赛委员会提名、选拔确定。在代表队出国参加国际比赛前7-10日,全国竞赛委员会负责组织将出国参加比赛的队员集中起来进行理论知识、实验知识及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和行前教育。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全国生物学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和一等奖指导教师由全国竞赛委
员会颁发获奖证书,每名一等奖学生最多可报三名辅导教师,全国竞赛委员会按教师人数颁发指导教师证书,每张证书写明全部教师姓名,排序以上报为准。
全国生物学竞赛获奖的选手将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在竞赛闭幕式上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
同时向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颁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全国生物学联赛和全国生物学竞赛的公正性、权威性,全国竞赛委员会和各省分会成员在工作中如出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其以后参与此项活动的资格,同时取消有关学生的考试成绩、获奖证书和保送生资格。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的行为包括:参赛学生违规、赛场工作人员失职、省级竞赛负责人失职、组织机构失职。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或失职行为。
1.参赛学生违规行为是指,在规定参赛学生应独立解题(或独立完成任务)的场合:
(1)将不允许夹带的物品带入考场并经监考人指出后不予改正;
(2)以不正当的方式提前得到竞赛题目或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3)赛前及赛中为其他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未经许可通过用各种途径和介质将竞赛答案带入考场;
(5)不遵守赛场规定并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其他行为。
2.赛场工作人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在参赛学生独立解题时:
(1)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制止、不上报;
(2)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不按规定为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不按规定保存和上交竞赛结果;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
(6)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3.省竞赛分会负责人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在参赛学生独立解题时: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2)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按规定惩罚;
(4)发现赛场工作人员有不规范行为不制止且继续聘用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或成绩;
(6)不按规定上报竞赛结果;
(7)对于发现的违规或失职行为不向主办单位报告。
4.省竞赛分会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2)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3)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4)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主办单位。
5.全国竞赛委员会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竞赛命题人员在命题后为参赛学生辅导;
(2)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3)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4)没有按照规定将竞赛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
第三十条 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惩罚
1. 在全国生物学联赛中发现选手有违规行为,取消该选手当年成绩,从次年算起禁赛两年。
2. 在全国生物学竞赛中发现选手有违规行为,取消该选手当年的成绩,从次年算起三年内不得参加五项学科竞赛中的任何一项竞赛。
3. 有失职行为的赛场工作人员将立刻失去监考者的资格,从次年算起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奥赛相关的工作。
4. 有失职行为的省分会负责人,全国竞赛委员会会同该省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将立刻撤消其负责人资格,从次年算起两年内不再聘任该职。
5. 发现省分会组织者集体失职,全国竞赛委员会有权取消该省两年内参加竞赛的资格,并通知该省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
6. 上述1-5舞弊行为均由全国竞赛委员会记录在案,其中4.5舞弊行为将向各省发出通报,同时上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备案。
7. 全国竞赛委员会中的成员(包括命题者)如有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中1、2、3中行为,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取消当事人参与竞赛工作的资格。
8. 对于全国竞赛委员会的集体失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除提出警告外,有权取消对全国竞赛委员会的经费支持,并有权收回对全国竞赛委员会的授权。
9. 对于有事实根据的真实署名投诉,接受投诉者必须受理,并对其真实性展开调查。受理投诉的单位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受理投诉的单位将不予受理没有事实根据的投诉。
10. 被处罚方可向其上一级单位或全国竞赛委员会申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为最终裁决单位。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在全国生物学联赛中各省分会根据本赛区报名参赛考生总数按当届标准上
交全国竞赛委员会报名费或制卷费。
第三十二条 各省分会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和全国生
物学竞赛所需经费由各省分会自行解决。
第三十三条 参加全国生物冬令营和出国培训的选手需交纳适量培训费,原则由各省分会和所在中学承担。
第八章 申 办
第三十四条? 凡参加全国生物学竞赛的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参赛的权利,也有承办的义务。每年暑假至冬令营期间为申报后年全国生物学竞赛的时间,有条件时,可排定二、三届承办地。申办的省分会和学校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包括申请报告和承办方案。全国竞赛委员会在收到正式的申请报告后,组织委员开会讨论确定2-3个考察地方,组织委员到实地考察,再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开会讨论决定。
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近期获得国际奥赛奖牌和未承办过全国生物学竞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享有优先承办权。
第三十五条 承办当年全国生物学竞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派两个队参赛。
第三十六条 全国生物学竞赛的具体时间安排每年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另行通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1.本条例由全国竞赛委员会主持制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适时的修改。
2.本条例的制定或修改应征求各省分会的意见。
3.本条例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批准后方能生效。
4.本条例修改后并获批准后的下次活动即付实施。
5.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队按规定参加联赛、全国竞赛,其他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条例,不在此限。
6.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
竞赛奖励
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享受高考加分并获得保送资格及自主招生考试优惠;
另据教育部2010年11月19日公告,省一等奖取消高考加分及保送资格,全国奖取消保送资格。